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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二十项之五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 1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 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玩忽职守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 2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徇私枉法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9.私放在押人员案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 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 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19.环境监管失职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 30 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3.放纵走私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4.商检徇私舞弊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5.商检失职案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 3 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务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刑讯逼供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暴力取证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虐待被监管人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报复陷害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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