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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二十项之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 5 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 1 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 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 3 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 5 千元,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单位行贿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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