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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群发短信,可能构成多种犯罪
 7月21日,1名靠“帮人群发垃圾短信”挣钱的小老板和他的3名员工被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他们被认定为“发送诈骗短信”的团伙。小老板赵涛今年24岁,在替他人打工时得知群发诈骗短信省事儿、赚钱快。2011年4月,赵涛在丰产路租了房,买了3台电脑,花9000元从网上买了15台二手群发短信设备,从此开始了自己的“事业之路”。由于业务繁忙,赵涛又聘请了王理等三个人一起做业务。赵涛负责拉客户,通过QQ联系客户,再把单子交给王理等三人用短信群发器发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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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黑单”的客户通过电话或者QQ联系赵涛,谈好细节,就再不露面。看到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上钱到账了,赵涛他们就按对方给的内容和电话,开始往外群发短信。短短一两个月,他们大约发了50万条短信,非法获利4万余元。常接的短信诈骗内容有银行扣费、复制卡、六合彩、低息放贷等。有发短信号称银行需要扣费的,然后扣银行卡服务年费骗钱,有声称可以复制手机号的,客户打款后,钱就打水漂了;或者以很低的利息放贷为诱饵,让被骗的人先交利息,交完后就没有下文。 

    群发诈骗短信可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而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应以诈骗的共犯定罪。 

    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司法机关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重点打击电信诈骗,对定罪量刑的标准、犯罪情节的认定,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手机短信可能骗走几十万元,一个假冒银行网站可能将储户的上百万元席卷而空。近年来,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作案手法不断翻新,十分猖獗,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这类犯罪的受众非常多,危害性特别大。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份的公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达10多亿元。 

    群发商业广告短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实践中,群发垃圾短信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就是群发商业广告短信。“一条短信挖掘一个客户,海量短信打出一片市场。”因群发商业广告短信成本低廉,受到不少商家青睐。可事实上,这些群发的商业短信已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也严重扰乱了市场。而这些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2008年11月始,向长全等人在明明没有经营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仍与房地产商等需要发布广告的人士签订群发短信协议,用软件生成的手机号段,通过短信群发器发送售楼广告、家具广告、彩铃、手机游戏等各类信息,平均每周发出30万条左右,共发出短信达千万余条,经营额达30余万元。北京市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向长全等4人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群发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分别判处4人一年零一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短信群发方式进行商业信息发布系增值电信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申请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群发广告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客观上侵害了国家对电信增值业务的管理秩序,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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